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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山燕山钢铁钢铁产能减量置换转型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03月13日讯

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钢铁产能减量置换转型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收悉。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钢铁产能减量置换转型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内,利用厂区自产的烧结矿,建设年产铁水105万吨、钢水75万吨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替代工程、储运工程、公辅工程和环保工程等。

主体工程主要包括设1座1250立方米高炉、3座高温顶燃式热风炉、1座100吨电炉、1台100吨LF炉、1台100吨RH炉、1台双流板坯连铸机等生产装置。

替代工程主要包括淘汰厂区现有2座450立方米高炉(1#、2#)和1座50吨转炉(1#)以及购置河北津西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座550立方米高炉(2#)和1座50吨转炉(1#)的部分产能。储运工程主要包括高炉煤气及天然气管道、皮带运输机、封闭料库(炼铁工程设1个封闭原料库和1座封闭煤库,炼钢工程设1座封闭的溶剂铁合金料库)等。公辅工程主要包括建设1台烟气发生炉、1套高炉煤气回收系统、1套冲渣水换热装置、1台余热锅炉、1座喷煤空压站、2台喷煤空压机、3台螺杆空压机、4台离心式空压机等。环保工程主要包括废气治理设施、连铸浊环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站、事故水池、固体废物暂存设施和危险废物暂存间等。

该项目所在区域PM10、PM2.5、二氧化氮等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超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因此,该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最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措施等。同时,为支持项目建设,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出具了本项目污染物现役源倍量削减方案,通过进一步加大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污染物减排力度,腾出环境容量,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综合考虑,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清洁生产水平确保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原料库主要出入口设置感应门,1#—8#石灰竖窑安装全烟气在线监测仪,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建设非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进行预处理,处理后排至全厂综合污水处理站。上述工程须于2020年6月底完成。

(三)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洗涤、过滤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求,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1、炼铁工序

地下料仓上料、落料、转运废气,矿槽废气采取各落料及转运点设置集气罩,经各自的高效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后,颗粒物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高炉矿槽除尘系统须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

热风炉以精脱硫后的高炉煤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各污染物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煤粉干燥采用热风炉烟气与加热炉烟气的混合烟气在磨煤机内对煤粉进行干燥,磨煤机为密闭结构;焦炭干燥采用热风炉与高炉冷风换热后的烟气进行干燥。上述废气经各自的高效脉冲袋式除尘器、塑烧板除尘器处理后,各污染物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出铁口顶部和高炉炉顶设置集气罩,铁沟、渣沟等部位密闭设置集气管,经高效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各污染物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出铁场除尘系统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

高炉渣处理系统设置两套粒化塔,粒化过程中产生的含硫化氢水蒸气,经粒化塔喷淋水装置冷却回收蒸汽后,硫化氢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2、炼钢工序

强化二噁英及有毒有害气体污染防治管控要求,严格入炉废钢原料品质,采取废钢自动加料以减少电炉本身及排气系统的漏风,控制急冷余热锅炉650℃到200℃的烟道长度为8米左右,烟气在锅炉内停留不足1秒。电炉冶炼一次烟、二次烟气和三次烟气经预处理后,一并送脉冲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颗粒物、二噁英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深度减排攻坚方案>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156号)附件1规定的超低排放改造验收参照标准。

LF精炼炉、RH精炼炉精炼(添加萤石),地下受料槽受料、落料及转运,高位料仓入料、落料和转运、加料,钢水浇注、中间罐倾翻、连铸火焰切割产生的含尘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颗粒物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RH精炼炉抽真空废气经旋风除尘和水喷淋处理,颗粒物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RH精炼炉配套2个真空槽烘烤器,均以天然气为燃料进行烘烤。烘烤过程产生的各污染物须满足《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深度减排攻坚方案>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156号)附件1规定的超低排放改造验收参照标准。

所用原料全部暂存在封闭库房或封闭筒仓内,原料库内设雾炮进行喷雾抑尘,出入口设感应门(或电动门),封闭库房内地面全部硬化,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物料采用封闭式皮带运输,除尘灰采用真空罐车运输或气力输送,建立全厂无组织排放监控系统,在料库易产生无组织排放的点位安装PM10、PM2.5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颗粒物对四周厂界贡献值为0.227-0.833毫克/立方米,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5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二噁英类、一氧化碳、硫化氢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181.149吨/年、43.399吨/年、131.848吨/年、0.803吨/年、0.506克/年、787.403/年、0.084吨/年。

项目实施后,全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2998.171吨/年、902.592吨/年、2610.472吨/年。

(四)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进一步优化污水处理系统设计,提高厂内污水预处理效率。

炼铁工序产生的设备冷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炉体冷却排污水、高炉煤气净化废水和软水站反冲洗水全部用于高炉冲渣,不得外排。

炼钢工序产生的余热锅炉排污水直接用于闷渣;连铸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经连铸水处理系统处理,采用“稀土磁盘+过滤+冷却塔冷却+浊环水池沉淀”工艺,处理后与设备冷却系统排污水一并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

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均不得超过0吨/年。

(五)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品的储运和使用管理,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按规范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备足够的应急发电设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设备可有效使用。

按照“单元-厂区-园区”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要求设置事故废水收集池和应急储存设施。厂区内装置、罐区设置围堰,厂区设置1座事故水池,确保各区域的事故水可自流进入。你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任何情况下事故水不得排出厂区。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做好项目与园区、迁安市、唐山市以及周边的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控区域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

(六)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管线铺设尽量“可视化”。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治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建立完善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和环境保护目标,合理设置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监测计划。一旦出现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七)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培训人员培训力度,加强非正常工况下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环境保护角度制度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范,进一步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和污染物排放量。

(八)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一般固废中炼铁工序除铁器产生的除铁杂质送炼钢工序利用,废耐火材料外售做建材,各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经气力输送至烧结配料工序综合利用,煤气净化工序产生的瓦斯灰气力输送至转底炉工序利用,高炉熔炼产生的高炉渣外售,炼钢工序电炉冶炼产生的钢渣、精炼炉产生的精炼渣、钢包注余渣送现有的二次钢渣处理线处理,氧化铁皮、连铸浊环水系统产生的含铁污泥、精炼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回用于转底炉工序。

危险废物中电炉除尘器除尘灰经气力输送至转底炉工序灰仓综合利用,废机油、软水站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九)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区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十)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源和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包括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体系,并覆盖二噁英、硫化氢、一氧化碳、氟化物等特征污染物。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及其他有关标准、规定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对环境空气和土壤开展长期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进一步污染物减排措施。

(十一)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十二)项目依托的铁路专用线须按照《报告书》中的要求,确保在2020年6月建成投运,保证大宗原辅材料及产品采用铁运、海运、管带机及封闭皮带通廊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铁路专用线建成前,该项目不得投运;非铁路运输物料须采用新能源车或国六以上汽车运输,落实重污染天气主要排放设施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及错峰运输方案,严禁重型柴油货车运输。

(十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四)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该项目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如期完成淘汰现1#、2#450立方米高炉和1#50吨转炉,现有3#300平方米烧结机机头烟气进行深度治理。确保该项目投产前削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不少于362.298吨/年、86.798吨/年、328.999吨/年。该项目申领排污许可之前,应确保上述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到位,被替代工程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

(二)配合好唐山市发改委,落实煤炭替代方案,如期完成关停大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陡河发电厂3#、4#发电机组(9.86万吨)和5#、6#发电机组(5.31万吨)形成的煤炭削减量15.17万吨作为替代来源,超出项目新增煤炭消费量6.45万吨,由唐山市2021年煤炭消费任务中调剂。

四、你公司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各项区域削减措施、以新带老措施、产能替代方案、依托的各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在上述工作完成前,唐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该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产能替代方案等工作内容,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形成专题报告,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厅。

六、我厅委托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和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本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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